自述材料是否可以当刑事证据 自述材料能不能当刑事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述是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所以自述材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但自述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刑事诉讼的刑事证据是非常重要,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证据概念、种类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