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公司广告发布合同
甲 方:有限公司
地 址:XX市XX区XX路109#
乙 方:
地 址: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广告发布及门店招牌设置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就乙方在蓝特商贸城或两湖市场内发布产品或门面形象广告达成协议如下:
一、广告发布地点: 市场C区顶楼
二、广告发布形式:户外广告
三、广告发布数量与规格:50.5×4.05
四、广告内容及设计 乙方 负责提供,但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制作安装由 甲方 负责。
五、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全额支付广告发布费。
合计金额(大写) 贰万伍仟元整 ¥ 25000 元。
六、本广告发布有效期限:
本广告发布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广告位的优先续约权,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商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合同到期时,甲方视同乙方放弃,广告载体权归甲方所有。
八、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作任何形式的处理,并向乙方追缴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广告画面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坏,若为甲方制作安装则由甲方负责维修。但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八级以上风)造成广告招牌的毁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为乙方制作安装则由乙方负责画面更换;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和发布期间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由广告招牌产生的甲、乙双方意外的纠纷及连带责任,由过错方负责。
十一、如因本合同执行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履行地为沙市区。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方收到乙方全额发布费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