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主要是:受理案件、审查立案、实施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
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承办人。
2、收案三日内承办人就要进行受理审查。
3、受理案件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条件。
4、案件承办人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5、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6、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检察院公诉科受理县公安局、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检察院办案进度怎么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具体由案管部门负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进程、处理结果等信息。
如果在网上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直接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的程序性信息。需要查询常住地以外的检察院办理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常住地的县、区级检察院案管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申请异地查询服务,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审核认可后,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一步:关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
第二步:点击业务办理打开业务办理界面
第三步:选择你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进入界面登录
第四步:登录后进入“我的案件列表”,点击案件前面的"+",可展开当前案件信息,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所绑定的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检察院办案期限一览表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