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居间合同(有资质)
劳务中介服务合同
编号:P15090606
甲方:内江瑞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安洪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490号雄风集团大楼8、10楼
电话:
乙方: ,性别: ,民族: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国内指定联系地址:
国内指定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劳务中介服务等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介绍出国劳务的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
2、乙方委托甲方向第三方(指从事出国劳务服务的公司)转交相关资料或代办有关手续。
3、甲方依据乙方的特长提供居间服务,乙方的特长为: 食品包装工。
4、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荷兰 。
5、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工作工资为:税后工资2600欧元/月,根据工作表现,老板会有涨薪;
6、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工作的福利待遇为: 雇主方免费提供食宿,并履行代缴税义务,免费提供个人医疗保险;10小时/天左右,一周工作6天,加班另算,每年14天带薪年假,往返机票雇主承担 。
7、乙方意向出国劳务项目的办理时间为: 3-6个月(资料递交齐全开始计算办理时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在合同期内签证没下达成功,则自动顺延1个月办理时间)。
二、中介服务费
本合同项下的中介服务费为1800 元人民币整,大写: 壹仟捌佰元 ,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
三、乙方可能承担的其他费用
1、由甲方代收的,第三方(指从事出国劳务服务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
2、甲方转交相关资料或代办有关手续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3、乙方委托甲方委托代办有关手续的,乙方出国劳务所需的护照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签证费、交通费等。
4、上述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乙方须及时足额缴纳。
5、上述费用均为实支费。甲方不因任何情况有退还的义务和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权利。
2、甲方应按委托事项的约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义务。
3、甲方应就了解到的第三方单位的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如实向乙方介绍。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出国劳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健康状况、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能证明乙方特长的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个人信用状况等。
2、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3、乙方有要求甲方为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六、合同的解除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甲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需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八、送达
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为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通讯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联系或进行通知的,相关内容和文书自通过电话、挂号信、快递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通讯方式首次送达的,或直接送达后由指定联系人签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特别约定
甲方的员工不得私自接受乙方的委托,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事项。若乙方接受了员工的私自服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内江瑞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