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痕迹鉴定,包括内容如下:1、涉案痕迹:案件中涉及的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开锁等痕迹。2、车辆痕迹:轮胎行驶印痕、刹车印痕、路面擦划痕迹、车体痕迹、附着物痕迹。3、物品痕迹:各种物品是否有撕开保修标签、进水、再次维修、撞击痕迹。4、火灾痕迹。5、爆炸痕迹。6、隐性痕迹。
痕迹鉴定的种类
1、痕迹
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枪弹痕迹鉴定等。
2、指纹
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终身都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誉称,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
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串并联案件,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
文书鉴定,是指通过常规观察、显微分析、仪器分析等技术,对各类文书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以及对文书上的印章印文等进行同一认定,对文件形成的时间进行检验。中心文检实验室配有宝捷拿文检仪、高倍材料显微镜、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设备,配备资深、权威的文检鉴定人员。
3、足迹
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
足迹有两大类特征:一是足迹的形象特征,即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一是足迹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趟足迹,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通过对足迹的分析鉴定,可以判断人的身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
4、工具痕迹
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动压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
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证据。
5、枪弹痕迹
枪弹痕迹,是指枪支在发射子弹的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以及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个过程。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的强大压力之下,弹头、弹壳与枪支机件会产生强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枪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形象痕迹。在子弹被击发时,伴随着弹头穿射目的物,从枪管喷出的枪油、未燃尽火药、烟垢等微量物质,往往会附着在弹壳壁内部和目的物的弹头入射口表面,这些微量物质就会形成痕迹。
通过对枪弹痕迹的分析,可以判断发射枪支的种类,认定发射枪支;还可以判断作案人的射击距离、射击角度、射击顺序,确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提供方向。
1、笔迹鉴定,通过对文字特征的鉴定,鉴别书写人;
2、印章印文真伪鉴定,通过印文之间的形态比对来确定是否为同一印章盖印而成;
3、打印、传真、复印等印刷文件制作方式、制作工具的种类进行同一性认定;
4、添加、消退、涂改、拼接、换页等变造文件鉴定:通过文件检验仪等设备确定需检文件是否存在变造现象,从而确定该文件的真实性;
5、浸湿、污染、破碎、烧毁、褪色、粘连等污损文件的显现、整复、辨读等;
6、书写工具及其他工具形成的文书压痕及其它压痕的显现、辨读、鉴别等;
7、朱墨时序(印章与文书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别;
8、书写时间鉴定,钢笔,签字笔墨水书写时间、圆珠笔书写时间、印章印文盖印时间等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
9、确定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写;
10、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和不同客体上的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11、确定文件和文件物证上的字迹、印章等的形成时间;
12、判断文书的真伪。
痕迹鉴定的程序有哪几步
痕迹检验是对现场痕迹和嫌疑客体(或样本)进行观察研究,从感性到理性的整个认识过程。通过对痕迹进行勘验、寻找、确定特征和比较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区分异同,作出结论。具体步骤由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作出结论,制作鉴定书共五个阶段组成。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