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权。
特赦是什么意思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已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特赦的条件是什么
特赦的三个条件是:被特赦对象存在犯罪行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只能实行与法院判决后;而大赦可实行于法院判决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前。
3、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赦刑又可赦罪。
4、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5、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对大赦未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