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计划生育的内容有哪些
2022年发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婚姻法本身没有进行修订。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生育权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生育权的立法规定
中国的《民法典》、《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和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方面,对公民享有的多项计划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计划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散见于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
1、依法生育权;
2、不生育权;
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
4、生命健康权;
5、人身安全保障权;
6、人格尊严权;
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
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9、产期休假权;
10、劳动时间哺乳权;
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
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