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节点处罚后如何才能恢复正常(节点处罚扣12分怎么办)
被执行节点处罚后如何才能恢复正常
节点处罚期限过后,通过违规考试就可以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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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处罚扣12分怎么办
汽车违章扣12分怎么办
在我们国家,我们的驾驶证在一个周期内只有十二分,如果扣满十二分是不能够继续开车的,那么汽车违章之后扣了十二分该怎样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汽车违章扣12分怎么办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扣分达到12分的规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一年内记满12分须参加7天法规培训并重新考科目一。
一本驾证有12分,且一般一年年检一次,但在日常交通违法处理中,有的驾驶员因为一起交通违法涉及多种扣分,时常出现12分不够扣等情况。记者了解到,现在累计超额扣分的,按重考一次计12分计算,以此类推,直至扣分抵消为止。
在一年内满十二分的话要重考科目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分条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之规定,请到发证或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科目一即可消分。
一年内累计超额扣分超过12分的,按重考一次计12分计算,以此类推,直至扣分抵消为止。
交警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不少驾驶员经常在涉及的一起交通违法处罚中,其所持驾证的12分不够扣。近日西湖交警二中队查处一辆套牌车,车主仅套牌一项就面临被扣12分, 但对方还涉及越实线变道、开车打电话、未按规定张贴年检标志等违规操作。一旦“数罪”并罚,当事人即便有2本驾照都不够扣分。记者了解到,驾证被扣满12分后,当事人就要申请参加驾考培训班(法规培训班,一般为7天),等培训结束后重新申请驾考,并在考试通过后领取新的驾证,原驾证将被注销。
须持本人驾证接受扣分
为杜绝不正之风,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记分作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对交通违法被交警现场纠查的,违法当事人必须持本人驾证接受扣分处罚,严禁现场借用他人驾证做替代;非现场处罚的,交警部门将提醒持证接受扣分的当事人,驾证还剩余多少分,应该何时重新年检。对驾证逾期未年检的,驾证原始记分不生效,或将视为“无证”驾驶。
一旦驾证被扣满12分,持证所有人必须向车管部门申请参加培训班,等培训结束后,参加相关科目考试合格后领取新的驾证。如因为交通违法被一次性扣完超出12分或原始记分(12分)数倍的,则按照一次考试通过获取12分,以此类推,直至扣分抵消为止。对扣分不满24分的,当事人在通过两次考试并领取新驾证后,当即扣留剩余记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这个时候就不能继续开车了,需要等到下一个记分周期。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汽车违章扣12分怎么办 @2019
执行网被执行人信息多久能去掉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多久消除是没有具体时间的,一般是二年内消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如果履行了判决书的,会在三天内删除信息。
法律分析
存在以下行为的,有效期为两年: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第1条情节严重,或者存在以上多项失信行为,那么有效期延长一至三年。二、积极履行义务可提前消除不良记录:1.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强制执行6个月后必须终结吗
是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如果申请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已依法予以查找: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第七条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可以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