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 最高法院院长属于什么级
依照法律的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级别属于首席大法官,我国的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等。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属于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按照等级来说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1、基层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根据当地人口或者案件数量会设立若干个法庭。
2、中级法院包括各地、市、盟自治区为中级法院;一般一审案件较少,绝大多数是上诉案件,也就是二审案件。属于副厅级单位,中级法院的院长相当于地市级副市长。
3、高级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是省里的再审案子,如果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到了高级法院,说明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都是千万级的。高级人法院的院长相当于副省长。
4、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中央,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