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本质区别 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的区别在于什么
本质区别是:1、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前者的起因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或者寻求精神刺激或者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后者是由于纠纷引起,通常是一人一事。2、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公共秩序,后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3、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行为的表现比较多,后者表现比较单一。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