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疾病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二、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