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前者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还债,就必须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只要符合贷款条件,且信用记录良好,是可以办理个人贷款的。
如果贷款担保人不能按照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也会算作是担保人逾期还款,会显示在个人征信记录当中。这种情况,对于担保人办理买房贷款是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