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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

时间: 2023-01-2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规定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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