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个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在有些地方,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具体的补偿基数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