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2月19日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业年检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如企业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公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把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