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作为承租人的经营场地一般是租赁得来的,厂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终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各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基数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