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是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外部转让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因此,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