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资。
1、工作年限的确定
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1)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3)最长不超过12年。
2、月工资的确定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