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依然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工作,进一步收集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罪轻、无罪证据。
因此,被批准逮捕后,根据进一步的侦查,也可以出现以下几种结果: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2、证据确实充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不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