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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死亡赔偿新规定

时间: 2023-01-23
一般情况下喝酒死亡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现在新规定共同饮酒的人有下列四种情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 2、因喝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的情形,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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