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总经济损失农业户口标准约为25万元,非农业户口标准约为70万元,具体损失根据不同被害人的年龄、户口类别等情形具体核算,得出总金额后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项目和标准为:
1、死亡赔偿金。各省市各年度不同,2018年度云南省标准为:农业户口为19724元,非农业户口为61992元。
2、丧葬费。各省市各年度不同,2018年度云南省标准为47844元,不区分户口类别。
3、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有人员死亡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1至2万元。
4、交通费。以票据为准。
5、抢救费。不是当场死亡时产生,凭票计算。
由于法律问题的纷繁复杂性,无法囊括全部情形,具体交通事故的赔偿可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