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是指医护人员出现过错导致病患出现其他的症状或者目前的症状更加的严重。
证明医疗过错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第一,医疗费证据。医疗费证据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证据,同时要注意结合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第二,误工费证据。误工费证据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患者有固定收入的,由医疗机构与单位出具误工时间、误工损失收入证明。第三,护理费和陪护费证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四,交通费证据。指患者本人交通费、必要陪护人员交通费和亲属交通费。第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参照当地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六,食宿费证据。第七,营养费证据。应综合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依据。第八,残疾生活补助费证据和残疾赔偿金证据,这两项证据需要获得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残疾等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