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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时间: 2023-01-23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请求主体因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患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赔偿1年的原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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