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法律规定的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第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损毁、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第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那么,关于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
第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第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第三、合同对于欠租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第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