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1-23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共例举了14种,简要介绍如下: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奖惩、任免行为;
4、法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5、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协助法院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