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1-23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确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第一、级别管辖:
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
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第二、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
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