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吗
法律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 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是由于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位、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规范性文件也被称为“红头文件”,行政诉讼法规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