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1-23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相关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和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的,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这种情况。那么,对于胁迫要求而同意结婚的,如果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是自始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个被迫结婚的人在法律上相当于是没有结过婚的,视为未婚,如果再婚的话是作为初婚处理。
那么,如果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撤销婚姻的这个申请人需要他的这个申请撤销的行政决定或者是民事判决书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她的婚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