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想要离婚的,此时要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也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疗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做出确认是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或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有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为审查条件;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