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不能羁押的疾病不止六种。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的;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等等。
注意: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上述疾病中的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者属保外就医范围。
法律依据: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