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案件的开庭流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开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进入讯问与发问环节。
3、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证据与质证,包括证人的出庭。
4、法庭辩护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