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一种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报警有传销情况存在的话,报警人需要提供传销窝点、自己或朋友等深陷传销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