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一个新罪名。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但从中拆分出五个罪名,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罪,规定在第293条。
开始时,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处罚较轻的罪名,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2011年修改《刑法》时,《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使本罪成为一个处罚较重的罪名。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一次且构成犯罪的,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且每次构成犯罪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般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当然,确定量刑起点之后,还需要根据个案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再根据个案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因此,尽管都是寻衅滋事罪,由于每个个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不同,最终的宣告刑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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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