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般来讲,第一次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的,即一审一般不会判离。如果当事人想要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就判决准予离婚,那么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没有判决准予离婚,原告坚持离婚,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来讲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