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BF——2021——2713 合同编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物业服务人):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此项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填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其他物业管理人]
(物业服务人是服务企业、专业单位请填1,其他物业管理人填2)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办公][商业][其他] 。
坐落位置:北京市 区 路(街) 。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1、2。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事项及期限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负责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资料。负责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保管相关档案和资料。
8.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
9.其他服务事项:
。
第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七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
1.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5。
2.选择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6。
甲、乙双方约定的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6。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九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收支情况。
4.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年] [季]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于 前交纳。
第十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为所交纳的甲方所有,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乙方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需要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