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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 2023-01-23
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上述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介绍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有严重性病的人五人以上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4、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的一般情节,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2、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1、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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