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初级农产品买卖合同
杭州市初级农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初级农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甲方):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出卖人(乙方):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
第二条 质量要求
农产品的产品质量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规定执行。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按下列第 项(可多选)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无公害食品标准。
(四)浙江省、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相关标准。
(五)双方约定的标准 。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和要求:按下列第 项(可多选)标准执行。
1、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2、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3、其他方式与要求 。
(二)农产品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
(三)合作前,甲乙双方需确认包装和实物样品。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交付时结清。
2.甲方应于农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乙方交付农产品后,甲方应于农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
(三)乙方需在收到货款后 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五条 验收
(一)乙方应在农产品交付当日提供农产品检测报告;甲方应在交付当日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实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乙方无异议的,甲方应予以销毁。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对该批次农产品封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合格的,甲方应按约接收,并承担检测费用和检验期间的货物减值;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农产品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交付的农产品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交付农产品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甲方也有权选择按实际交付数量、规格、品质支付货款。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根据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如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迟延交货超过 日(因品种而定提货期)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万分之 的保管费;甲方逾期提货超过 日(因品种而定提货期)的,乙方除要求甲方支付保管费外,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迟延货款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五)因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引发的纠纷与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六)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七)其他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或者委托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一)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