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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家居定作合同

时间: 2023-01-23

BTHF——2018——0701                                                                        合同编号:

京津冀地区家居作合同

为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商品基本情况

    

    第二条 定作设计

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小区物业、水、电、气、暖等的装修规定。承揽方应依据定作方需求在            时将设计图纸一式两份交定作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承揽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保密要求的,定作方应遵守保密义务。设计图纸经双方确认后,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重新书面确认。更改所造成的责任(延期交货、安装和费用增减及损失),由更改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定作方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定作方在签约时支付        元定金(不得超过全部价款的20%),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定作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揽方违约不能交付定作商品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定作商品交付

□承揽方送货 / □定作方自提  交货时间:              日;交货地点:                                          

□承揽方安装  承揽方在          时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装和调试。定制商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定作方应当自安装、调试完毕起     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安装地点:                              

第五条 售后  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合同项下的定作商品“三包”期限为                ,如出现质量问题,承揽方应承担定作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修期内,承揽方在接到定作方维修通知    日内,派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定作方应支付维修费用。

第六条 违约金

1.承揽方迟延交付定作商品的,应每日向定作方支付迟延交付定作商品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定作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2.定作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承揽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承揽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付款除外。

3.定作方自提定作商品的,迟延提货超过      日的,应每日向承揽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但因承揽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4、经法定家居定制商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定制商品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费等损失,并承担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市场主办单位、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与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方执  ;承揽方执  ;主办单位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认真阅读通用条款、风险提示及承揽方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订本合同。

定作方(定作方签章):

       承揽方(承揽方盖章):

主办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经办人(签字):


联系地址:

       住所: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


签订时间              

 

通用条款

    测量、设计与监督

1.承揽方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并按定作方要求制作符合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定作方认为承揽方设计方案及图纸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承揽方。承揽方接到通知后,应与定作方及时沟通,修改设计方案及图纸。

2.定作方有权对定作商品使用材料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承揽方正常工作。

    安装与验收

1.定作方在约定安装时间承揽方入场安装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2.承揽方在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装后,应对定作商品质量自行检验自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定作方验收

  3.定作方应在承揽方交付时定作商品的定作商品基本情况、包装、有无外观瑕疵等进行验收,并对《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定作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4. 实木制品(实木贴面、封边、实木地板等商品)和天然石材存在自然色差及不同纹理是不可避免的。艺术玻璃图案比例、人工色差与样品略有差别,均属正常现象并非质量问题。

    三、质量标准

    1.定作商品涉及水、电、气改造的,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规定。

  2.承揽方所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和其他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3.承揽方交付的定作商品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关于产品质量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4.定作商品为儿童家具的,应符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07)及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等标准的要求。

  5.承揽方安装后应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件。

违约责任

1.因承揽方原因导致定作商品未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承揽方应修理或重作。因修理或重作造成迟延交付的,按第六条违约金1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承揽方修理或重作后,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定作方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揽方;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定作方应协助承揽方完成工作。如因定作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方不能完成定作工作的,承揽方可以催告定作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经催告,定作方仍不履行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

4.设计图纸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因一方原因更改设计图纸的,由更改方承担延期交货安装、费用增加、损失承担等责任。

5.在部分或全部商品安装完毕后,若非因承揽方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货物需要多次拆卸、安装,定作方有义务协助承揽方安装完毕,因此造成的运费、人工等费用,由定作方承担。

6.承揽方或主办单位做出对定作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

7.在展销会或市场内签订的合同,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应在合同上盖章并留存本合同。定作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承揽方可要求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揽方追偿。

 

     

1.定作多件商品或者对定作商品有更细致要求的,可另附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但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举的项目和参数,以免产生消费纠纷。

2.定金是保证合同订立或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定金规则。请在支付定金前,充分了解“定金”的法律概念,知悉违约的法律后果。如不想接受定金规则约束,建议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先付预付款”的方式。

3.在签署合同前,交易双方应当仔细阅读“违约责任”有关条款,充分了解构成违约的情形和后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违约金比率。

4.请定作方注意留存发票、收据、合同等重要交易凭证和资料,作为将来主张权利的证据。

5.请在充分考量费用成本、时间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6.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和其他主办单位在本合同中签章,目的在于证明本合同项下商品确为从本家居市场、展销会或其他主办单位处购买。定作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通用条款中“四、违约责任”条款第五项请求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先行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另外作出有利于买方承诺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其承诺执行。

7.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家居定作商品的“三包”期限及其义务、责任内容,对此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8.通用条款第三条第5项中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为列举方式,承揽方只需提供其中之一,足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即可。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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