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认定如下: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
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
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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