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1-23
伪造合同公章构成何种罪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伪造的合同公章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此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2、伪造的合同公章属于国家机关印章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是伪造合同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印章。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印章而伪造。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3、主体要件: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