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部分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所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1、认购纠纷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是房屋价格一旦上扬,在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交房时,一些不法开发却要求购房者支付合同约定外的价款,从而引发纠纷
2、逾期交房纠纷
逾期交房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要原因是房屋未能达到交付标准。
3、无法贷款引发的纠纷
许多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并没有对无法贷款的情况进行具体的约定,而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收紧,购房者在办理购房贷款时难度加大,难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购房款。而开发商往往强硬地要求购房者一次性支付房款,并且承担违约金,因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4、面积纠纷
由于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并不实际存在,购房者对房屋的了解仅仅只能通过规划图以及户型图进行了解,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后,出现面积误差在所难免,面积误差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等。因房屋实际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不相符,成了商品房买卖中出现频率最多的问题之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类型,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的意图为出发点,理解为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相邻关系纠纷等;而对于涉及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纠纷,比如要求支付价款、租金等不涉及不动产本身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