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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什么

时间: 2023-01-22

  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十五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十五天内承租人须明确是否购买,如果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其他按份共有人对转让人转让共有份额的条件确切知道,不然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人虽进行了通知,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期间的计算是:

  1、此时的期间起算点为通知送达之日

  在转让人就转让共有份额一事进行了通知的情况下,对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讲,就已经具备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可以认定为知道的情形,应以此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相反,即便转让人作出了通知,但是如果该通知没有到达其他按份共有人,则对于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讲,该通知应视为不存在,因此,在转让人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将通知到达之日作为优先购买权期间的起算点。当然,如果存在多个按份共有人,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应分别计之,自不待言。

  对于通知义务的履行期限,有人主张,可参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租人之通知义务的规定,转让人应在3个月内告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完全可以认定转让人应当在与第三人确定了转让条件后毫不迟延地将转让条件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当然,违反该义务并不会直接导致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使得其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起算点从其应当知道时起算。

  2、行使期间仍为15日

  在收到转让人就转让条件的通知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在转让人未载明行使期间的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统一认定为15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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