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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时间: 2023-01-22

关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客观方面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

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

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

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

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

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的公文和印章都是对法律或者是行政命令有相关效力的任何人员。

不得随意将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证件的随意进行毁灭或者是盗窃。

一旦被发现有人故意进行毁灭,或者是存在一定其他目的性的原因。

都将会对相关人士进行严厉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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