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文物可以判死刑么,刑罚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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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文物可以判死刑么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窃罪已不再判处死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对盗窃文物罪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罚的特征有哪些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
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其强制程度的严厉性昭然可见。
而其他任何强制方法,都不可能达到这样严厉的程度。
刑罚只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适用,无罪的人绝对不受刑事追究。
可以说,将刑罚的适用对象限于犯罪人是刑罚正当性的基本前提,这也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根本区别之一。
法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
为了使刑罚适用公正合理,中国专门颁布了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管辖权限、诉讼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强制方法则按照方法则按照其他的程序适用,两者有着根本区别。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如果说,刑罚的内在属性惩罚与教育,这是从静态上揭示刑罚的本质特征,那么,刑罚的功能应当是刑罚的内在属性在其运动过程中的外在表现,是刑罚内在属性的外化,这是从动态上考察刑罚这一法律制度。
刑罚的功能与国家刑事法律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只能表现在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因此,必须结合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才能科学地揭示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还表现为刑罚的社会作用。
因而,它不仅发生在犯罪人身上,而且还发生在受害人、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身上,我们不能因为刑罚仅适用于犯罪分子,而否定刑罚对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会发生社会影响。
刑罚的功能不仅是一种社会作用,而且是一种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所谓可能产生,是指刑罚的功能还只是蕴含在刑罚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实可能性,它的发挥与实现还有待于刑事法律活动的完成。
所谓积极,是指刑罚的功能有消极与积极之分,消极的作用也是客观存在因而是不可否认的,在此,我们只是在积极意义上探讨刑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