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未登记能否对抗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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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物权未登记能否对抗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所以未登记的物权无效,不能对抗已经抵押的地役权。
一、民法典中死者对外拖欠债务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并不消失。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需要清偿债务,但是只需要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就不负清偿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遗产分割有什么意义
1、遗产的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2、继承开始,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成为遗产。
遗产为继承人以及其他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取得。
若继承人为一人,并且也无其他遗产取得权人,则遗产即成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但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所有,也就发生遗产共有。
于此情形下,不仅对遗产的使用、处分须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决定,并且共同继承人间负连带责任,共同继承人就遗产的全部享有其应继份。
因此,各个继承人要取得应由自己继承的具体遗产,就需对遗产进行分割。
在继承人虽为一个,但有受遗赠人要求受领收受遗赠的财产时,也会发生遗产的分割。
可见,遗产分割是有权取得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将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化成为个人单独所有财产的必经程序。
3、在遗产分割时,首先应当正确确定遗产的范围,将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区分开。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合伙关系的,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列入遗产。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需要继续偿还他的债务,但是只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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