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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墙建房协议书怎样写 邻墙建房协议书模板

时间: 2023-01-22

  邻墙建房协议书内容包括:1、建房间距。2、乙方在扩建房屋中,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和防止杂物坠落等现象的发生。3、将来甲方建房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采光区域有明确规定,居住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确定。

  邻墙建房协议书模板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的房屋相邻,乙方将在原有宅基扩建,为了顺利建房,明确房屋四至,处理好邻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相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建房间距:乙方将原旧房扩建。为了排除安全隐患,甲方同意乙方在扩建中基脚向前延伸10公分,修建幅度向后倾斜,使之两地间距(以甲方房屋为准):基脚50公分,屋檐150公分。

  2、乙方在扩建房屋中,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和防止杂物坠落等现象的发生,如因扩建后乙方没有正确处理导致甲方房屋受到损害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将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将来甲方建房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今后甲方在现址上拆建或加盖楼层,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建房,乙方应接受甲方建房的请求,在甲方建房时无需甲方签字同意,即视为甲方已同意。将来甲方若将产权过户给第三方,甲方应告知第三方此条款,作为房屋转让的前提条件。

  4、乙方在扩建中需柱桩基础施工,应保持甲方房屋安全和环境卫生,如在建房过程中对甲方房屋造成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5、本协议签订后长期有效,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保存一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邻里建房采光区域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确定。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

  (二)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低,但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日照标准;对项目外相邻居住建筑不得降低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日照标准。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宜按本章计算方法控制间距,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居住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确定。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

  (二)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低,但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日照标准;对项目外相邻居住建筑不得降低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日照标准。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宜按本章计算方法控制间距,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第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本条规定计算: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的,纵墙间距宜不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最小值为13米。

  2、东西向布置的,纵墙间距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最小值为13米。

  3、建筑朝向为南偏东或西小于等于45度的,按南北向布置计算间距,其它按东西向布置计算间距。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垂直间距,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为13米。

  2、东西向的垂直间距,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多层居住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2、两栋多层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四)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最小为6米。

  第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参照第十七条执行,最小值为6米。

  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按本条规定计算: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的,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布置的,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值为18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的,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向布置的,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值为18米。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计算其最窄处间距。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四)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最小为13米。

  第二十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按本条规定计算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宜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为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宜不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最小值为13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宜不低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0.8倍,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南北向,东西向间距不少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计算其最窄处间距。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计算最窄处间距。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按本条规定计算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1、南北向布置的,宜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朝向的,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其间距宜不小于高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为18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宜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计算间距,最小间距为13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按本条规定计算: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间距。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间距。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相邻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应当扣除或加上南侧建筑或较高建筑室外地坪标高差值后计算间距,最小值不得低于十七条到二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值。有裙房的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同时符合裙房与裙房之间、裙房与主楼之间、主楼与主楼之间的消防间距要求。

  第二十四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和消防的要求;

  (二)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二十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建筑外墙垂直投影线为计算起点,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以外挑阳台垂直投影线为计算起点:

  (一)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挑出外墙宽度大于1.5米,或总长度超过纵墙长度二分之一的。

  (二)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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