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不是自然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一、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
5、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无效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当遇到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形,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 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无效之后,需回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该归还钱财的归还钱财,返还物品的返还物品。如果相关物品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物品折价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补偿。
2、 损失赔偿。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根据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损失。过错均等则平均承担损害。
3、 财产没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合同,没收既得利益。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无效合同根本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合同签订时即无法律约束力,无时间限制,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