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轻伤二级拘留多少天
关于打架轻伤二级拘留多少天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打架轻伤二级拘留多少天
轻伤二级刑事拘留最多不得超过37天。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调解,就会被判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打架致人轻伤该如何赔偿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 定数额。包括你 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 医 药费、住院费、 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 相关费用支出证 明确
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 身 体尽快康复而购 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 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 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 照 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 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 平均 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 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 况 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 职工 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 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 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 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 费 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 算;
5、伤残 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 等级、受害 人户籍地或 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 础 计算。按 照当地公布的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 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 算。但六 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周岁以上 的, 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 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 的,包括物品的维 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 为 限。应当提供购买 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 物品 的价值,如果无法 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 定结论 确定。
打架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不会拘留,公安机关一般是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使双方达成了和解的协议,公安机关就会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犯罪就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一般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在校学生之间打架,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那就是要看校方是否尽责,是否有过错。日前,该院对这起因学生间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 被告江西省**县英才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英才中学)赔偿原告朱某41331.75元,被告卢某的监护人卢某某、孙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朱某9643.8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朱某11180.11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背景事件:
朱某、卢某和案外人梁某、黄某均系英才中学初二(1)班学生。2011年12月28日下午5点30分许,英才中学初二(1)班教室内,突然停电。案外人梁某怀疑卢某拿了其手电筒而与卢某发生纠纷,在朱某和案外人黄某的介入下,两人分开。之后卢某认为朱某帮梁某,追到讲台上将朱某的面部打伤。黄某将朱某送 到学校医务室并电话联系朱某的父亲,其后朱某的父亲将朱某送到修水县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朱某主张其所受损伤系卢某殴打所致,英才中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卢某某、孙某某在财保**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学校有过错要担责
原告朱某和被告卢某均是被告英才中学的学生,被告英才中学对其学校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及保障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无论是上课时间与否,只要学生上学 期间在其校园内,被告英才中学就无法推卸该义务。且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卢某与案外人梁某之间的冲突之后,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本应早发现矛盾并及时制止、 教育,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场采取措施。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受伤是同学帮助送到校医务室,相关老师只在医务室出现。在 原告朱某伤情较严重的情况下,却是同学通知原告的父亲,原告朱某的父亲赶到学校后将原告朱某送往医院治疗,且送往医院过程中,并没有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 护送,可见被告英才中学在事件处理、救治、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误,因此被告英才中学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50% 的责任。鉴 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依法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律评析:
多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