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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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既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又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工作日常生活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投放,故意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过失不构成本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其他非危险物质如被骗而为他人投放的,则不能构成犯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出于故意投放的,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投放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成立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的表现方式包括: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用的食品或饮料中;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按照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属于结果犯,该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2)导致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