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羁押折抵刑期
关于哪些情形下羁押折抵刑期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哪些情形下羁押折抵刑期
1、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前提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犯罪却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代表一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最终可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犯罪是对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概括,刑事处罚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处罚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种类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处罚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前提,刑事处罚是结果。
在众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的一种。之所以说是“最严厉”,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
有些刑事案件的罪犯,在宣判之前是先行被羁押了的,此时虽然不属于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宣判之后,有的人就有疑问了,此时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那么判刑之后可以折抵一些刑期。此时如果被判管制的话,则先行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二日。但要是被判主刑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话,那此时先行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